株洲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2014-03-22来源:株洲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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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更加全面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更加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更加多样化、协调性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考生自愿原则。

(三)择优录取原则。

(四)普职协调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为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钟燕任组长,毛大训、李建国、易可佳、吴春雪、晏贤明、徐晓芳任副组长,基础教育科、体卫艺科、发展建设科、监察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中招办公室,基础教育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政策实施;副科长为副主任,负责招生与考试具体组织实施与宣传管理工作。

(二)分级负责。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情况,须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县市教育局基教股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市教育局基教科、监察科对录取情况进行督查。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由市教育局基教科组织实施。

四、招生范围

(一)县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所属县市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到县市招生。任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资助学生或其它名义跨区域招生。

(二)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五、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按照高中普职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市直属高中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向市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招生。

(三)民办普通高中不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以及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学校,不得申报和审批招生计划。

六、招生办法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自主权,2014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

(一)公费指标生

城区普通高中实施公费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城区省示范及市示范普通高中公费招生计划的30%指标分配到城区初中学校。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办法详见附件2。

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二)对口直升生

对薄弱初中学校实施托管扶持办学的高中学校实行对口直升生招生。株洲市二中托管的云田中学、南方中学托管的淞南中学,在其公费招生计划中划出托管学校毕业人数的5%,作为托管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城区普通高中对口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各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特招生、特长生

1.特招生(公费生):在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允许各高中学校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按标准录取。城区市二中、南方中学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D(含D)以下等第,其他高中学校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E(含E)以下等第。

特招生正式录取之后不再参与常规录取,也不得改录民办学校。特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

2.特长生:高中学校可认定一批艺体和科技特长生,特长生参与常规录取,其学业成绩最低等第中的一个学科可提升一个等次。特长生特招生总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5%。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市级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相应特长生比例可再上浮至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以内。

城区普通高中特招生、特长生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4。

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四)创新型人才培养试点自主招生

市级创新型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学校和省级特色实验学校在公费生计划内有一定自主招生权。2014年自主招生的学校为:株洲市二中、南方中学、株洲市八中、株洲市十八中、醴陵一中、攸县一中。

城区市二中、南方中学、市八中各自主招收创新型人才培养对象30名(提供创新素养方面成绩)。市十八中,自主招收美术人才培养对象30名(提供美术素养方面成绩)。

城区自主招生的学校须提交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录取过程中,招生学校须将学生的创新品质和创新能力作为考核和甄别重点;培养过程中,必须按照《株洲市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实验学校建设实施方案》(株教通字[2012]115号)执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所有的招生工作必须依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进行(具体见“城区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试点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招生纪律(具体见本方案“招生要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学校预录后报市教育局,经公示审批等程序正式录取后,不再参与后续任何形式录取,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正式录取之后不得改录民办学校。

城区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试点自主招生实施办法见附件5。

县(市)级相应的学校参照执行。

(五)常规录取办法

按照等第(含学业成绩等第和综合素质等第)排序由高到低录取;若等第相同,再按分数(即语数外总分)高低甄别录取。

1.录取依据

以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按等第排序进行录取。

2.录取对象

凡未被自主招生、公费指标生、对口直升生和特招生等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常规录取。

3.录取方式

(1)基本要求。

综合素质基本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能少于1个A,考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不能为C。

学业成绩基本要求。在常规录取过程中,市二中、南方中学录取成绩不能出现C(含C)以下等第,其他省示范普通高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D(含D)以下等第,市示范普通高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E(含E)以下等第。

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等第排序录取。

(2)录取排序。

符合基本要求的学生,学业成绩以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5个学科分A、B、C、D、E五个等第,录取时按志愿要求择优录取。择优排名的先后顺序是:出现较差等第或较差等第较多的学生排名靠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为5A、4A1B、3A1B1C、4A1C、4A1E、4B1C、5B、5C、2B3C、3C2D,那么他们的排列顺序为5A、4A1B、5B、4A1C、3A1B1C、4B1C、2B3C、5C、3C2D、4A1E。

当出现多个录取对象学业成绩等第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低,是否优惠对象顺序进行甄别录取。

在上述办法仍无法甄别时,则根据学生获奖级别由高到低排序区别。学生的获奖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不得作为录取依据。

(六)外地学生录取办法

1.在外地市就读初中,参加2014年株洲市学业水平考试,却未参加2013年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生物、地理两科测试的考生,文综、理综计分与等第划分办法是:以历史、政治两科考试总分乘以3/2作为文综总分,以物理、化学两科考试总分乘以3/2作为理综总分,参与我市在籍考生统一划分等第,录取时一视同仁。

2.未参加我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外地市学生,必须持考试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成绩证明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基教科填写选择的高中学校申请,高中学校初审同意,基础教育科对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审批录取。审批时参考学生所在地市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线,其录取指标占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未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七)民办高中优惠政策

凡社会投资人单独投资举办的民办高中,除享受公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在提前批次录取。二是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愿意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公办学校录取批次之前提出申请,经民办学校审核、收费,报基础教育科审批后,可录取为民办学校学生。三是放宽录取时间。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仍可补录。

七、招生优惠对象

(一)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四)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五)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六)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女(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七)省、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八)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女孩;

(九)初中阶段获得科技创新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凭获奖荣誉证书或文件)。

以上优惠事项,城区学生均由学校统一集中在6月12-14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办理。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志愿填报方式

参加2014年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填报志愿,方可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各县市考生根据当地教育局公布的志愿填报方式填报,城区考生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

(一)登录株洲教育网点击“株洲市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考生及其家长在网上仔细阅读相关要求后自愿填报。

(二)填报时间:6月1日早上8:00起,6月10日下午6:00止。志愿填报确认提交后不能修改。

(三)填报要求:家长要与考生仔细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克服干扰,自主选择。

考生凭密码登录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修改自己的志愿。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考生凭密码仍可查看自己的志愿,但不能再修改志愿。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对考生志愿信息严格保密,不接受任何修改、查询要求。考生要牢记自己的登录密码并注意保密,因密码泄露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担。

各初中学校在志愿填报期间要开放学校网络教室,认真组织好不能在家上网的学生填报志愿,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学生。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包办或干预学生的志愿填报。

九、志愿设置和录取时间

城区志愿学校分民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三类,考生可以同时填报三类学校志愿,分批次录取(指标生由各高中学校预录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公示)。

提前批:7月7日,民办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批:7月8日-10日,省示范高中市二中、南方中学同时录取。

第二批:7月12日-14日,省示范高中一中、四中、八中、十三中、九方中学以及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市十八中同时录取。

第三批:7月16日-18日,市示范高中三中录取。

补录:7月20日,民办学校补录。

前一批次已录取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批次录取。

职业学校录取时间另行公布。普通高中录取后可改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录取注册后不得改读普通高中。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填报2个志愿,市示范性高中可填报1个志愿,民办普通高中可填报1个志愿,职业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设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生效的前提是:该生未达到第一志愿所选学校的收费线,或者已达收费线但放弃收费生录取资格。

考生要根据各校录取时间安排,密切关注志愿学校预录公告,以免影响升学。

各县市普通高中志愿设置及招生时间由当地教育局确定。

十、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

(一)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计划填写高中录取审批表,经学校、监察科、发建科、基础教育科等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按基础教育科下达的学籍号方可注册。基础教育科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都不能注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负责。

(二)学生通过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的同时,要将学生基本信息和在校各类评价信息全部进入全省电子化管理平台,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三)按省教育厅要求,9月3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各县市注册的新生必须经县市教育局审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审核时不予注册。

(四)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先办理纸质文档审批手续,再进行学籍电子档案异动处理。

(五)学生转学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组织插班考试;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一般普通高中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过程中有任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将无法完成学籍的转移,直接影响高中学生参加各类考试与升学。为维护教育公平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注册学籍后学校间不得接受学生转学。

十一、招生要求

(一)各县市、各直属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实施,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1.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直属高中学校5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市基础教育科;各县市基础教育股在6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时间安排报市基础教育科,基础教育科对招生计划下达各县市学籍号,凭学籍号注册。

2.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凡超过计划的学生不予注册。凡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异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收费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招收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超过规定范围的学生不予注册。

(三)城区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必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初中学校也不得允许招生学校进校宣传。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送礼请吃,初中学校也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四)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五)严禁初中毕业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自主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严禁初中学校歪曲事实,故意降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第。

(六)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自主招生、指标生、特长、特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七)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或择校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八)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成立督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监察科22663622,基础教育科22663738,民办教育科22663737。

十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城区公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城区民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城区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城区初中学校违反要求,责成区教育局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各县市教育局可参照执行。

(三)招生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方案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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