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2010-04-07来源:

考  情  分   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面。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二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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