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简章
2010-05-07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根据云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和《云南省司法厅2010年少数民族司法行政干部定向招录培养计划》要求,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定向单位、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和录取原则

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计划数为190人。文理兼收,择优录取。具体定向单位、民族分配、招生院校按本简章附表内容执行。定向单位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及边疆贫困地区的基层司法所。

培养院校: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

培养专业:法学本科。

录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录取线,从定向分配到县市区的名额和民族中进行录取,文理兼收,择优录取。如本县市区考生分数不到,将在本州市内调整。

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

参加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

(一)报名时间:2010年5月17至1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教育局招考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已经取得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应届、往届考生;

3、通晓并熟练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少数民族青年考生;

4、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有招录计划;

5、有志毕业后五年从事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应届、往届高考学生;

6、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一般在165厘米,女性身高一般在156厘米左右。

(四)报名程序:符合报名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户籍证明)、所在学校介绍信或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介绍信,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表。报名表由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一联交县市区招考办存档,另一联由考生本人保存。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被司法机关判处刑事制裁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被限制状态者;

3、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

三、考试

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口语测试两个阶段。

(一)文化考试

报考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考生,必须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

(二)口语测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口语测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1、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2、测试日程:

(1)报到时间

2010年6月12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回族、白族考生到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报到。

2010年6月13日:傣族、哈尼族、瑶族、布朗族、基诺族、彝族、苗族、藏族、壮族考生到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报到。

(2)测试时间

2010年6月13日至14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回族、白族考生测试。

2010年6月14日至15日:傣族、哈尼族、瑶族、布朗族、基诺族、彝族、苗族、藏族、壮族考生测试。

3、考生凭高考准考证、身份证于报到日8:30-17:30到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办理报名事宜,按时参加测试。

4、口语测试项目

口语测试项目为陈述、词语翻译、句子翻译、表达。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

5、计分方法

口语测试总分为100分,其中陈述30分、词语翻译20分、句子翻译20分,表达30分。测试分组进行,每组由三名教师评分,其中主考教师一人。考生成绩按三名评分教师平均分计算。

四、填报志愿

参加少数民族口语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2010年司法厅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相关志愿。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必须按2010年《云南招生》公布的录取代码填报。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省司法厅与学校负责,省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省司法厅和招生院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口语测试成绩,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是对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定向培养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总体协调和督办此项工作。参加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坚持原则和标准,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圆满完成今年的定向招录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云南省司法厅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定向招录培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宣传处,联系电话:0871-4189009,联系人:马晋峰。

附: 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分配表

2010年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分配表

注:录取工作原则上按分配表进行录取,但遇县(市、区)计划无考生报考或无考生达到录取条件,则该县(市、区)计划在所属州(市)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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