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简章
2010-05-07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根据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委厅联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委政法委分配我省公安机关少数民族本科定向招生计划380人,2009和2010年两年分别完成190人招生录取任务,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及培养专业

云南警官学院少数民族本科招生计划192人(其中预科升学2人,实际面向社会招生190人),定向67个县(市、区)执行。具体的定向县市和民族分配按本简章附表分配的名额执行。

招生对象重点是我省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非民族自治州的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经民族语言测试合格,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云南警官学院根据生源计划,男女生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有生源的条件下,同一县同种民族原则上不超过2人,突出照顾7个人口较少民族(布朗、阿昌、德昂、独龙、基诺、普米、怒)和四个特困民族(景颇、佤、拉祜、傈僳),有合格生源时,优先录取。

在定向范围内无达到录取控制线的合格生源时(含面试、体能测试、军检、政审、少数民族语言),由省公安厅招考委研究报省招生考试院批准,调整到有生源的地区录取。对调整计划录取的考生,各地均以认可。

公安机关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由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培养。招生专业为侦查学,治安学。提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次录取,学制4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招生条件

1、年龄条件:取得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年龄限制在22周岁以内(1988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

2、本人户口所在州(市)有本人所属民族招录计划(限制本县民族者除外),通晓本民族母语的少数民族;

3、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测试,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云南省人事公安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公政〔2010〕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治条件

考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智,自愿从事人民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5米,体重不低于48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3公斤;

2、左右单眼裸视力应在4.6以上(含);无色盲、色弱;

3、双耳无重听;

4、无口吃;

5、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6、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不录用。

(三)体能条件

凡报考我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测试项目及标准如下:

三、男女比例

录取女生不超过少数民族定向招生计划15%。

四、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名

1、报名时间:2010年5月17日至5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公安机关和招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3、报名程序

能熟练使用母语的少数民族考生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表。报名表由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一联交县(市、区)招考办存档,另一联由考生本人保存。不能熟练使用母语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

五、相关考试

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分为口语测试,面试、体能测试和文化考试三个阶段。

1、口语测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测试日程:

①报到时间:考生凭《学生证》(身份证)于报到日8:30-17:30到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领取准考证、查看测试分组名单及时间安排表,根据口语分组时间按时参加测试。

2010年6月12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含摩梭人)、普米族、独龙族、怒族、藏族、克木人考生报到。

2010年6月13日:傣族、哈尼族、瑶族、布朗族、基诺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壮族考生报到。

②测试时间

2010年6月13日-15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含摩梭人)、普米族、独龙族、怒族、藏族、克木人、傣族、哈尼族、瑶族、布朗族、基诺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壮族考生测试。

口语测试项目:

口语测试项目为词汇、句子、表达。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命题。

口语测试总分为100分,其中词汇30分,句子30分,表达40分。测试分组进行,每组由三名教师评分,其中主考教师一人。考生成绩按三名评分教师平均分计算。

2、面试、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时间为6月12日-13日,地点在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

3、文化考试

报考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

六、填报志愿

参加少数民族口语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相关志愿。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必须按2010年《云南招生》公布的录取代码填报。

七、录取原则

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为提前批录取。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12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民族语言考试成绩、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云南警官学院将通过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八、关于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云南警官学院报到时,与云南警官学院、省公安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身份管理,应遵守云南警官学院各项规定。

定向班学生在校期间减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务员录用单列考试并实行淘汰制。考试合格者,云南警官学院应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 合格人员,因自身原因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视为违约,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由送培单位向违约人员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生均经费、学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但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并同时收取以上费用总和的50%作为违约金。违约人员视为不诚信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公务员招考。

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 不合格的人员,自行择业,并且由送培单位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生均经费、学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

九、经费

1、口语测试经费

参加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考生的口语测试费按相关规定办理。按有关规定,口语考试费纳入承办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管理,并专款专用。考试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向省招考委上报费用报告。

2、面试、体能测试经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

3、学生学费

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法学专业学生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70%、生源送培地同级财政负担20%、学生个人负担10%。

4、学生生活补助经费

参照《财政部关于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生活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459号)规定,本科生按每生每月600元(假期减半)的标准发放。


附件:云南警官学院2010年少数民族本科定向招生来源计划

云南警官学院2010年少数民族本科定向招生来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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