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4-06-12来源:东莞理工学院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投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

体育类、音乐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外省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联考的考生;音乐学(群众文艺)招收舞蹈类联考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男性身高168CM以下,女性身高160CM以下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社会体育专业体检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普通理科专业4300元,普通文科专业3800元,外语专业4300元,体育专业4300元,艺术专业8000元,软件工程专业5500元。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年11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年900—16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新生奖学金:

(1)凡第一志愿组填报东莞理工学院,被录取且正常报到的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广东省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均可获得新生奖学金,其中按总分排序,文理科各取前10名,给予每生奖励人民币4万元,分四年发放,每年1万元;其余每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凡第一志愿被录取且正常报到的省外文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该省(市、区)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按总分排序,文理各科最高分新生,可获得新生奖学金,给予每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2. 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杨振宁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等,金额由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2000元不等;

(2)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广东中天集团奖学金、东穗奖学金、驰鹏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国基集团奖学金、中诚安泰奖学金、云天奖学金、广强建筑奖学金、冷阳奖学金、汇富励志奖学金等,金额由1000元到2500元不等。

4. 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2)企业助学金:广东汇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环顺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洲预制件有限公司、东莞时报等单位在我校设立助学金,金额由1500元到5000元不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6.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6000元。

7. 其它:学校还通过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箱:zsjy@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dgut.edu.cn/recruit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审计监察处(纪委)

联 系 人:李俊祺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sjc@dgu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于2014年3月 20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东莞理工学院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招生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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