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法定继承
2010-06-10来源: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所以,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关系是一种身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分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相互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原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时不再是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结婚证明,其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为配偶,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若在继承开始时其婚姻关系未解除,则均为配偶。

(二)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其随父姓或者母姓,也不论其是否已经结婚,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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