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巡视工作,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视员应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地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其职责。
第三条 巡视人员必须佩戴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巡视证”,方可进入考场进行巡视。
第四条 巡视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巡视点,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 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当从始至终在考点、考场巡查,监督考试秩序,至少每隔30分钟对考点所有考场巡视一遍。
第六条 巡视员在巡视期间一律由考点或区县财政局安排工作餐,不得饮酒。
第七条 巡视员应如实记录及反映考场情况,每场考试结束后在考场情况纪录单上签字。
第八条 巡视员如发现监考人员监考不严、不认真执行监考规则或有违规行为,应当当场纠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屡教不改者解除其监考资格。
第九条 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当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指令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 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当对不少于10%的考生进行抽查,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如果发现考生本人与证件上照片不一致,巡视人员应当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认真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当监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吃零食、聊天,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对外传递试题或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抄录、复制考试内容,不得允许任何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巡视人员不能收授区县及考点的监考费或以其他形式的现金或礼品。
第十三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娱乐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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