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安庆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4〕19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基本思路,创新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加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就业权益;规范公益性岗位和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待遇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现就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太湖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中,聘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以及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累计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原则不超过三年。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五、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六、县人社局、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将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湖县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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