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0-06-21来源:云南省招生考生院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一、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所有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同时会收到学校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介绍国家、学校资助政策措施的小册子。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带到学校,就可以通过学校专门设立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入学后,可申请享受各项资助政策。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前解决后顾之忧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重要的组成部分。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三、“绿色通道":先办入学手续后交费

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规定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目前各高校在新生人学报到时普遍开辟了“绿色通道”,在报到等环节安排有专人接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在困难资助方面会得到“一条龙”式的帮助。

四、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困难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具体的申请程序是:由学生持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助学贷款申请书向学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学校在初审合格后,集中提交本校借款学生有关材料给银行审批。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国家助学金:向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六、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于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人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人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预算为1400万元,每年奖励3500名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九、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预算为600万元,每年奖励1 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十、勤工助学: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十一、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群体特殊照顾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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