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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职改办、卫生局,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成都市2014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为做好2014年全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西医(药、护、技)、中医药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规定考评范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学历及任职年限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加四川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且成绩在3年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相一致。
4、职称外语及计算机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职称外语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法〔2007〕8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职称计算机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等文件执行。
5、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相一致。申报护理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6、论文及科研
(1)论文及科研符合《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卫职改办〔2013〕1号)有关规定。
(2)临床护理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符合《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作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的要求。
7、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
定期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符合《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卫职改办〔2013〕1号)有关规定。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8、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9、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学历及任职年限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3、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加四川省中医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且成绩在三年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相一致。
4、外语(医古文)及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外语(医古文)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法〔2007〕8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职称计算机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文件执行。
5、执业资格
申报中医师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相一致。
6、论文及科研
论文及科研符合《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卫职改办〔2013〕12号)有关规定。
7、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
定期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符合《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卫职改办〔2013〕12号)有关规定。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川卫办发〔2008〕272号及川卫办发〔2013〕22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8、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9、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要求。
(三)破格申报评审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破格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符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
2、破格申报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符合《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有关规定。
3、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和地区后,不再享受以上规定的有关政策。
4、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提交《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请》和同行专家推荐材料,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四)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学历、任职年限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等须符合《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有关规定。
2、论文符合《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卫职改办〔2013〕1号)有关规定。
3、独立撰写专题报告(不少于3000字)。
(五)申报评审卫生、中医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4年度卫生、中医药系列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要向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本人申报专业有效学历、学位、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合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2、经所在单位审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推荐材料(首页)》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区(市)县人社局(职改办)、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
3、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招聘申报人需经本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后,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个体、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执业机构注册、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属地进行申报。
4、经审查合格人员,由各区(市)县职改办、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评审材料。
5、离退休后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资格,需经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二)评审、答辩与公示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2、申报评审中医药专业副高级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3、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高评委会评审程序,答辩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
4.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在四川省人社厅公众信息网(www.sc.hrss.gov.cn)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省职改办发文认定。
四、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
2、本人《诚信承诺协议书》。
3、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提供电子文档)。
4、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科研项目、成果证书,自主知识产权等)。所提供论文、论著(本人为第一作者)须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复印件并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准备好论文原件供评委及评委会随时抽查。
5、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照要求提交专题报告。
6、聘任现职以后近3年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和医德医风考核表。
7、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卫生专业、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
8、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确认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15号)有关规定办理外语考试确认通知书。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年龄免试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先评后补者须提交2014年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先评后考者须提交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或其他聘任依据。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离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及执业机构出具的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证明。
11、近3年《继续(技术)教育登记手册》和Ⅰ类学分原件。
1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考核表》和《进修人员鉴定表》。凡属免锻炼的申报人员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由推荐单位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
13、《业绩贡献公示表》。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业绩贡献材料,在上报前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4、附“首页”的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推荐单位务必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推荐须经本单位评委会表决通过,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中填写表决结果意见。
15、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委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委托函。
(二)申报专业及类别:
评审材料按下列专业(或相近专业)分类注明在档案袋目录上:
1、内科专业;肿瘤专业;
2、外科、麻醉专业;
3、妇产专业;计划生育专业;
4、儿科专业;
5、口腔专业;
6、眼科;耳鼻喉科专业;
7、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8、预防医学专业;
9、护理专业;
10、急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11、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病理、临床检验(技术)专业;
12、临床药学、药检专业;
13、卫生管理专业;
14、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专业;
15、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专业;
16、中医外科专业;
17、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康复专业;
18、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19、中药药理、中药药学专业。
(三)申报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分为3册装订:
第一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将《诚信承诺协议书》、学历学位证明、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免试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书)、聘任文件(聘书)、基层锻炼锻炼考核表、进修人员鉴定表、公示表依顺序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扉页(左侧装订),独立成册。
第二册:单位综合(附“首页”)推荐材料(另两份不装订)、个人业务工作总结、近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及继教学分复印件依顺序装订。
第三册:论文、论著、学术报告、专题报告(基层卫生)、专题技术学术总结、成果目录、成果鉴定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主要业绩证明及其他材料依顺序装订。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印制后,用标准的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袋)装袋密封,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3),并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3、须由单位签署意见的材料必须明确单位意见,印章须为红色。所有复印件材料一律由各申报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为无效。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任职时间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三)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四川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四)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人员只能申报“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一,不能同时申报。
(五)评审未通过者,一律不复议,其所申报材料均不退,申报人员和单位妥善保留原始材料。
(六)各区(市)县职改办、卫生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受理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资格申报材料过程中,要切实按照成职改办〔2004〕122号文件要求做好规范化服务,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送审名册表》(并提供电子文档,见附件4)。
(七)对高级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环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在学历资历、科研学术、基层锻炼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且自查实之日起,该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八)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至30日(见附件1)。评审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卫生、中医药技术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需交评审费240元,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需交评审费320元。
六、表格下载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网(http://222.210.127.201.8087)、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rsj.gov.cn)。
七、评审材料报送地点
市卫生局职改办(成都市提督街54号),咨询电话:028—86750704;028—86610504。
八、监督投诉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各级职改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61888191(市纪委、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61886277(市纪委、监察局驻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61888119(市职改办)。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职改办〔2014〕484号)
2014年8月26日
附件:
1.2014年度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查收取安排表
温馨提示:
《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目录.doc》、《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送审名册.doc》来源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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