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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2]24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院(部、所)研究生实际名额按比例分配,组织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申报。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德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所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选修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英语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四级成绩达65分以上(含65分);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第一单位须为沈阳农业大学,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被SCI、SSCI、EI(外文外刊)等检索收录(博士研究生)或发表在权威期刊者(硕士研究生)优先,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专业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
②所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选修课成绩及格,英语成绩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四级成绩达65分以上(含65分);博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检索收录,且单篇影响因子为2.0及以上,硕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EI(外文外刊)等检索收录。
③当年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初试考试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10%之内(推荐免试研究生优先),本科期间学分绩点为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英语成绩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四级成绩达65分以上(含65分);当年新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和发表论文须满足条件①或②要求,参加统考博士研究生的除满足条件①或②外,其硕士学位论文还须获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及以上。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第二次参评,至少要符合条件②中对发表论文的要求,且所有成果均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①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当年新入学研究生入学前曾受过校级及其以上处分者(硕士指本科阶段,博士指硕士期间);
②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③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学校评审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各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院评审委员会须采取创新竞赛或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辽宁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新入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的、未经学校审批到外单位做论文者、硕博连读生中途未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3年10月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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