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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违规考生处理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收集证据:监考员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并予暂扣。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巡视员等签字确认。监考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规范记录:监考员应及时在《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上做规范、详细的记录、签名。并督促考生本人签字,然后将此表交考务办公室,由考点负责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3、告知送达: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在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的前提下,应当场向有关考生送达《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的下联。对考试现场没有送达的,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对邮寄送达因地址不祥等原因退回的,应设法与考生本人联系再次送达;无法联系或确实无法送达的,保留退回信函原件两年备查。
所有的违规证据、《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存根由报考点留存备案。
二、考生违规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处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1、如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监考员先规范填写《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然后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件、准考证送交楼层巡视员(或场外联络员),由其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将当事人准考证扣留,将其身份证件复印留存(如属于伪造身份证件,可将身份证件予以收缴)。对当事人(替考考生),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问明情况(做笔录),写出书面材料并请当事人签字。
2、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的,监考员将违纪证据予以暂扣(若不能扣留封存的物品,请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后交还当事人),同时,在《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请当事人在证据上签字,若当事人拒绝签字,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并签字。同时将违纪情况和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填写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上。通过楼层巡视员及时通知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并当场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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