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15-01-12来源:营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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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可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有关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载入本人会计从业信息档案。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和换证前,若存在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不完整的,应按照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补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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