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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并施行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参加省内审协会举办或授权各市协会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内审人员方能取得内审岗位培训证书,内审岗位培训证书是内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四条 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由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第五条 岗位培训证书培训和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
(二)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内审人员每年应参加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年度接受后续教育的学时数累计不少于40学时,学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国内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每年度对持有岗位培训证书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进行认定,并在其证书上记载。
第八条 内审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认定的,须持本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向省内审协会提出延缓学时认定的申请。
第九条 对三年无故不参加后续教育和学时认定的内审人员,其岗位培训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证书。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省内审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