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考试若干规定
2015-02-13来源:中国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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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考试程序

一、所有专业考试均分为三试。

二、声歌系一试后出二、三试分别出榜,其他各专业二、三试连续进行。

三、各专业方向进入二、三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大于计划名额的 3 倍(声歌系进 入二、三试的考生数分别不大于计划名额的 4 倍和 3 倍),专业合格考生数原则 上不大于计划名额的 2 倍。

四、各系制定的《本科招生评分录取办法》中必须明确规定专业考试要求及内容、

专业考试流程、评分标准、专业合格标准、录取原则、剩余计划使用原则及办法

等。

第二部分评分办法

一、表演技能类评分办法:

1、各评委独立打分,所有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评分要求:

①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二试成绩最高为 95 分,最低

分为 85 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70 分;二试成绩

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三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

②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③相同分数最多只能有两个;

④评分表中除评判分数外,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并在

考试过程中要求所有评委按照评分表规范打分;

⑤凡属多位评委打分的情况,均采用个别打分后合计总分并取平均值的方

式,其中 5 至 10 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11 名评委以上(含 11

名)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16 名评委以上(含 16 名)去掉三个最高分和

三个最低分;

⑥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打分,如出现漏打、超出打分区间等情况,则取

消该评委此试所有打分成绩。

3、表演技能类专业考试按每半天收集考试成绩。由招生工作人员收取所有

评委的评分,当场贴封,由纪检工作人员、考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送交招生办

公室。

4、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独立组织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交招生办公室,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院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

分数。

二、笔试类考试组卷及评分办法:

l、命题:

①涉及命题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讲

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为第一责任

人。命题小组负责试卷出题,组长负责试卷的组成及审核。命题小组人员名单对

外应严格保密,凡命题小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泄露考试内

容;

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与试题有关的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

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③命题小组组长必须于考试前三天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组卷。每科试卷包括结

构完全相同的多套试卷(不少于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组卷完成后,

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立即销毁,试卷经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命题小组组

长共同密封签字,由试卷保管人员按保密要求存入试卷保险柜内;

④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2、抽题:

试卷抽取工作应在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

行,并做好记录。未被抽取的试卷放回试卷保险柜内。

3、评卷:

①涉及评卷的各系应成立由讲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

由各系在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中的委员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关评卷工作;

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试卷。试卷由纪检工作

人员和招办工作人员一同交评卷人员阅卷;

③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规定,所有评卷人员必须

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并将手机存放于指定地点;

④评卷须有 2 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所有评卷小组成员不得

发表对任何试卷的任何评判,不得涂改考生答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评阅现场,不

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所有试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试

卷;

⑤抄袭试卷的判定由评卷小组报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后,会同相关专家共同

判定。如判定抄袭,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视唱练耳、乐理考试算分及及格线划定办法:

1、视唱练耳、乐理全院统一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

3、视唱练耳、乐理成绩全院统一作为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

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除音乐科技系外);

4、视唱练耳、乐理及格线划定办法:

① 划定范围:原则上按各专业方向独立划定;

②视唱练耳、乐理及格线原则上为 60 分。如考生该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人 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 到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为止。

5、各专业方向(各乐器)专业主课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若视唱练耳或乐 理单科距及格分数线 10 分以内(含),视为该科及格。

第三部分评委组成及职责

一、招生考试各专业评委原则上为讲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评委名单由各 系提交,经学院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考试前聘任。各专业的评委应 严格依据学院的有关招生规定,在招生考试中严格履行评委职责,遵守考试纪律 和要求,正确判断,公正评分,尽职尽责完成评委工作。在担任评委期间,如出 现违纪违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各专业评委小组的组长是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全

面负责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事宜,尤其是在考场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组长必 须立即予以制止和更正(对于分考场,组长不在场的情况,组长必须指定各分考 场的负责人,各负责人的职责同组长)。

三、音教系钢琴系二试,声歌系二、三试由所有经聘任参加考试的评委参与评分。 在相应专业考试完成后,由学院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组织相关系、纪检监察办公 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随机抽取各系 2/3 的评委(按教授、副教授、讲 师分类)成绩作为该试有效成绩,纳入计算。

第四部分录取原则办法

一、参照北京市当年艺术类录取分数线和教育部等有关政策确定我院各专业方向

录取分数线。

二、根据报考我院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政审、体检结果,在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 低分依次录取。

三、各专业方向录取分数线的划定办法:

1、艺术管理专业方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控制分数线的 100%。

2、除艺术管理专业方向外,其他各专业方向执行如下录取分数线(以当年

北京市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基准线):

① 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专业方向: 基准线的 85%。

②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 基准线的 80%。

③ 电子音乐制作、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合唱指挥、乐队指挥专业方向: 基

准线的 70%。

④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 琴、管弦乐器演奏专业方向:基准线的 60%。

四、在各系招生计划数范围内,如录取时系内出现未完成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 委员会批准,可在该系内文化课上线考生中进行调剂。

五、各专业方向(乐器)如出现无上线考生情况,则该专业方向(乐器)的录取 分数线下调 5%(即原分数线的 95%),作为该专业方向(乐器)的录取分数线; 如仍无上线考生,录取分数线不再下调。

第五部分其他

一、附中应届声乐考生参加演唱专业方向的考试直接进入二试。

二、我院附中推荐的专业拔尖毕业生,经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核并通过公示后

(在学院及附中公示名单,公示期为七天),视为专业合格。

三、凡抽签的考试一律严格按照抽签号次序进行,各考场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 将追究考场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声歌系民族、美声考场原则上由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一试时,考场备有钢琴 伴奏人员(考生须自带五线谱歌谱);二试交费时,考生可向我院钢琴系伴奏教 研室提出伴奏需求,由钢琴系伴奏教研室协助安排(考场不再备有钢琴伴奏人 员);其他系钢琴伴奏均由各系自行安排;考生因钢琴伴奏原因不能按抽签号次 序考试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五、各系必须在考试开始前召开评委工作会议,将本年度的考试评分方法、曲目 要求、纪律要求、特别是与以前考试的差异等内容向全体评委公布。

六、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实施细则》,对本科招生考试全 过程进行监督。

七、所有评委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置放于 指定地点。

八、考场负责人可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考试时间限定要求,把控时长。

九、音乐科技系视唱练耳、乐理考试评分算分办法

1、新增视唱练耳综合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

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专业方向:

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音响听辨》成绩×

40%;

电子音乐制作专业方向:

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听辨制作》成绩×

40%;

2、视唱练耳综合科目及格线:原则上为 60 分。如考生该科成绩达到 60 分

的人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到参

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为止。

3、乐理及格线按学院统一标准执行。

4、视唱练耳综合科目成绩、乐理成绩统一作为音乐科技系资格分处理,未

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

十、各系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本科招生评分录取办法》,必须在招生简章公布 前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如有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由本科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于 2015 年本科招生考试开始执行。

中国音乐学院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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