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德市2015年第三批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500 次 日期:2015-07-16 1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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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5年建德市第三批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已经开始,请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关于做好2015年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14号)要求,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详见附件1,不能初定的专业除外)。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国家相关政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外)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除学历(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外的其他初、认定条件要求,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适时将作出调整)。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取得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4)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5)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建德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建德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三、申报程序

1.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相关信息;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进行网上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网上基本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核后,进行网上信息上报操作;上报后在线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环城北路68号)。

3.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对网上信息,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材料不完整或网上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4、待市人力社保局核准信息,初定发文,打印证书。短信通知申报人员领取证书,并退还初定材料。

5.用人单位及时将《初定表》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其它说明事项

1.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2.初定条件中要求的学历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注明的学历层次为准。

3.除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前后累计外,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均从取得相应的学历以后开始计算。

4.卫生技术实行全国考试,不开展初定。

5.公安刑侦、技侦专业,初级资格须通过公安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后,再按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进行初定,初定时对所学专业不作要求。

6.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的不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考试、认定等方式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由于2014年3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规定全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实行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教师)。因此,2014年4月起,属于改革范围内的教师,不再由行政部门统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015年7月14日

附件:杭州建德市2015年初定部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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