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科学、客观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07]69号)、《河北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字[2003]4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4年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4年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4年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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