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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推荐工作。
二、审报程序
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初评推荐、局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的程序进行。
凡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晋级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初评后按照量化计分多少,确定名次,向局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由局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上级分配指标数,确定向上级推荐参评人选。
三、参评条件
参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2、城区学校教师未有农村工作经历者,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需具有1年以上农村支教、交流经历。
3、城区学校教师有非牧野区农村工作经历者,45岁以下的需到农村支教,支教当年即可参评;45岁(含)以上者可以直接参评。
四、推荐步骤及方法
(一)学校初评
学校成立校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申报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具体要求是:
1、资格审查
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依据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中规定申报条件对申报教师的学历、任职年限等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2、量化计分
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根据《牧野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计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量化计分。
3、结果公示
将计分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局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二)局级审核
局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校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上级分配指标数,确定向上级推荐参评人选。
五、评审推荐纪律
1、参评人员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参评。
2、评审推荐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审推荐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校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若校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无法认定的问题,报局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3日起执行,原《牧野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新牧教〔2011〕67号)自行作废。
本办法解释权归牧野区教文体局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014年新乡市牧野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计分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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