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来源:晋中教育网 阅读:4316 次 日期:2015-01-27 17: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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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2014年度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社会力量办学),特殊教育学校,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级教研室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

人员。

二、评审类型

中小学一级教师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014年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仍按照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职通字〔2013〕1号)文件的附件5执行(见附件)。

(二)其它条件

1.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提供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测试等级证书,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二级甲等以上。

3.提供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以上模块合格证。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国家级贫困县人员;(2)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人员;(3)50岁以上人员;(4)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教师。

4.校级干部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供校长岗位培训证书或提高培训证书。

5.提供聘任现职(任期内)以来相应的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6.提供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没有进行过渡人员不得申报推荐。

(三)岗位职数使用

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的岗位职数,由各中小学校根据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新的结构比例核准的中级岗位设置缺岗职数,根据管理权限向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提出当年的职数使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使用。

四、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

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能力评价按照《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学历要求: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不相近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在农村初中、小学任教的一线教师可不受学历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的限制。1970年至1976年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时,按本科学历对待。

(二)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10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4年可按满4年聘期计算;2011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4年。其它以此类推。

(三)论文(论著)要求:任期内发表的与自己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性文章,字数在2000字左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备案的期刊(出版社)发表(出版)。

(四)市直中小学校教师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岗位职数并经市人社厅批准后,按属地原则将参评教师的所有材料和数据报属地县区教育局。由当地教育局推荐上报,并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资格审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须附学校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和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申报推荐评审的有关材料。

(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借教师职称评审,向教师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如果发现(或教师有举报)乱收费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教育局

2015年1月6日

附件:1.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2.2014年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表(一线教师)

附件:3.2014年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表(非一线教师)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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